2008年8月30日 星期六

西聯匯款(Western Union)

GOOGLE AD的付款方式多了一個西聯匯款(Western Union)

這東西比支票快不用被扣手續費所以我就改用這個收款啦

以下是國泰世華的介紹

--------------------------------------------------------------------------------

西聯匯款是提供全球最快的匯、收款服務的國際匯款公司,在全球超過200個國家有逾24萬個代辦處提供此服務。目前在台灣,國泰世華銀行共有57個據點提供本項服務。西聯匯款不需銀行帳號,收款人僅需憑身分證件,填寫申請書後即可取款,且收到款項為匯款金額之全額,沒有中間銀行費用。

西聯匯款是您迅速、安全、方便的匯款選擇:

迅速:以電子金融網路的匯款方式,讓全球匯款款項在數分鐘內送達收款人手中。
安全:匯款資料傳輸利用SSL加押方式,匯款資料保密無虞。收款人領款另有取款密碼核對機制,可確保資金收付安全。
方便:收款人可以到西聯匯款任一據點取款,國外據點包括銀行、郵局、外幣兌換處、火車站或機場等;目前大陸地區的合作銀行為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郵政,超過六千個據點提供服務,部份據點甚至可以直接領取美金無須兌換為人民幣。
匯款方式

攜帶身份證件正本,前往就近的國泰世華銀行分行(分行名單如下)。
填妥匯款表格交予櫃檯服務人員。
取得收據及密碼(MTCN)並通知受款人。
取款方式

接獲匯款人之通知,詳細記下匯款金額、密碼(MTCN)及匯款人與收款人英文姓名。
前往就近的國泰世華銀行分行(分行名單如下),出示身分證件正本,填妥取款表格,清楚列明匯款人的姓名、匯款地、匯款金額及收款人姓名等資料。
表格交予櫃檯服務人員,透過電腦網路核實匯款資料無誤後,即可領取款項。
註:上述所有匯款或收款表格上之資料皆須以英文表示。因各地之拼音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尤其大陸地區),於填寫取款表格時,請務必以匯款人所填寫之資料為準,同理亦請於匯款時務必詳細告知收款人,匯款單上所填之拼音方式。

--------------------------------------------------------------------------------

另外西聯匯款台灣代理網點包括國泰世華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及京城銀行

2008年8月16日 星期六

里程已經破千

新車的里程已經破千了

今天開去進行第一次的保養

時間大約花了一個小時左右

但是卻花了兩千塊orz

本月的花費額度只剩一千了

今天是16號距離月底還有半個月

揪~~竟能不能靠這一千活到月底呢

該死的大陸牌BLOG

我自己架的大陸牌BLOG不知道那邊出問題
一開始是不能登入發文管理
後來想說重新安裝 所以先備份了DB
但這該死的大陸牌BLOG居然有些DB不是放在DB裡= =

弄了老半天總算把這弄得有點樣子了

基金投資籌率檢視

共投資「台幣信託」7筆基金,金額NT$144,000元,參考現值NT$118,042元,報酬率-18.03%,另有未分配(申購)金額$0元,未分配(贖回/轉換)單位數0。

比起上個月報酬率有回頭往上了應該是美元升值台幣貶值在家上油價下滑的關係

不過整體投資報酬率還是負的orz

PS今日米金匯率31.14

2008年7月7日 星期一

收到GOOGLE AD的EMAIL

2008 年 8 月的最後一週,我們將暫停 AdSense 推薦計劃。這可能會給正在投放推薦連結的發布商帶來一些不便,我們在這裡表示歉意。 Google 一直致力於為發布商和廣告商提供更好的廣告產品和體驗,也在不斷評估各種廣告產品的表現,一旦AdSense 推薦計劃重新啟動,我們會在第一時間通知大家,非常感謝各位發布商對我們工作的支援和理解。

對於在正在投放 AdSense 推薦連結 (包括 Google 產品推薦和 AdWords 廣告商的推薦連結) 的發布商,為了避免推薦計劃暫停給您帶來不便,我們建議您在我們暫停推薦計劃之前,採取如下操作:

第一步:從您的網站撤下所有 AdSense 推薦程式碼。8 月最後一周之前,請您把所有 AdSense 推薦程式碼從您的網站撤下,然後您可以繼續利用這些空出的廣告位賺取收益。

第二步:用 AdSense for Content廣告替代之前的 AdSense 推薦連結。如果您的網頁目前只投放了一組或兩組 AdSense for Content 廣告單元,我們建議您在撤下AdSense 推薦連結後,在這些廣告位投放 AdSense for Content 廣告單元。

第三步:把所有 AdSense 推薦的報告數據保存到您的電腦。 AdSense 推薦報告會在您的 AdSense 帳戶保存到10月底。我們建議您在 10 月底之前備份所有的推薦報告,以便日後查看。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可以到訪我們的支援中心,或者稍後訪問我們的中文網誌。

非常感謝大家一直使用 AdSense 推薦,也希望大家繼續使用我們的其他廣告產品,祝大家一切順利!
Google AdSense 小組敬上

2008年5月8日 星期四

113

113可以是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也可以是交大

也可以是統一獅

或者是陽明山

113真好用

[Linux] 用 Ubuntu 玩日文倫軟的步驟

1. 燒 Ubuntu 8.04 Desktop CD-ROM (或找找 DVD-ROM 版)
2. 光碟開機,語言選擇日文,開機選項挑第一個。
3. 進到桌面後,會自動掛好 USB 裝置,或者可以自己在上方工具列 Places 找。
4. 設定鍵盤,工具列「System→設定→キ-ボ-ド」,第一頁是速度,第二頁 Layout ,
把 Layouts 中的 Japanese 啥的刪掉,下方 Add 按下去新增個 USA 的。
(其實不一定要刪 Japanese 輸入法,但反正用不到咩……)
5. 設定音效裝置,工具列「System→設定→サウンド」, Test 按鈕按了沒聲的話,
Default Mixer 改改,再測試上面的輸出聲音事件,想辦法找到對的。記得用耳機。
(有時候就算有支援這硬體也會莫名奇妙跑不出聲音來,請改天再試。)
6. 有需要的話,請設定 ADSL 撥接網路,工具列「App~→アクセサリ→端末」,
打入 pppoeconf ,選項都照預設值按 Enter 過去,使用者帳密自己打。
7. 設定套件庫來抓 Windows 模擬器,工具列「System→システム管理→
Synapticパッケ-ジマネ-ジャ」,開 SynPac 視窗後,「Settings→Repositories」
裡面的 Ubuntu Software 項下五個全勾, Download from 進去選台灣的,
Close 掉 Settings 視窗後, SynPac 工具列的 Reload 按鈕記得按一下。
8. 按 SynPac 工具列上的 Search 鈕,打入 wine ,找到後雙擊 wine 項目,
會要你也安裝其它套件項目,選 Mark 後,按工具列上的 Apply 鈕,慢慢裝。
9. 裝好後, Ubuntu 工具列的 Applications 會多出個「その他」,
裡面就是 wine ,請先跑裡面的 Notepad (メモ帳),啟動 wine (會花點時間)。
0. 最後看你想把遊戲放在哪玩,比如說複製到桌面=記憶體磁碟中,
或是用 USB 外接碟玩(能不能寫入記錄資料我不確定),
只要雙擊遊戲執行檔的 *.exe 就好,絕大多數速度都挺快的。
(另外 Ubuntu LiveCD 建立的記憶體磁碟空間,可從「System→システム管理
→システム‧モニタ」中的 File System 來檢定。還有記得先隨便開個 mpg 的
影片檔,讓電腦下載相關的 codec 會比較好的樣子。)



偶然看到的偷回來擺著

皮夾不見之後

目前累積的損失如下

提款卡總共被領走了63000
因為是ATM跨行提領所以我又被扣了24

皮夾內約有一千多當成1000好了

再加上身份證補發200
機車駕照補發200
汽車駕照補發200
機車行照補發150

目前累計64774

還有健保卡跟提款卡還沒去辦
損失持續累積中

2008年4月4日 星期五

勞基法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第 3 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5 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第 7 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
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
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第 8 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 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 三 章 工資
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第 25 條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
等之工資。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7 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 28 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
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
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
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 29 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 30- 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31 條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以命令調整之。

第 34 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第 41 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第 42 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
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 45 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6 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
齡證明文件。

第 47 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 48 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第 51 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
不得減少其工資。

第 52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六 章 退休
第 53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 54 條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
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 56 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
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
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7 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 58 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 61 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擔保。

第 62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第 63 條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
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
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
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第 八 章 技術生
第 64 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 65 條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
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 66 條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第 67 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第 68 條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
計。

第 69 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一○、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一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一二、其他。


第 71 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

第 一○ 章 監督與檢查
第 7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3 條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
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第 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一一 章 罰則
第 75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
金。

第 76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第 77 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 78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7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者。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
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第 80 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第 81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
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第 82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一二 章 附則
第 83 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第 84 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 (派) 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 (含職業災害) 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84- 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第 84- 2 條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第 8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8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2008年3月29日 星期六

亞太333

為了工作需要辦了一支新的手機

亞太的月租333

簽約兩年網內免費網外每分鐘4.6元 送30分鐘

公司每個月補助400

但是沒補助手機orz

所以還是要花990買一隻NOKIA的非常陽春

就只是能打能接這樣

要是不到兩年退租還要違約金

所以這工作一定要做滿兩年阿

2008年3月7日 星期五

谷歌分析

http://www.google.com/analytics

這是GOOGLE眾多免費服務中的其中一個

可以讓你大略知道到底瀏覽你網頁的都是從哪來

讓你知道你網頁哪些使用率較高

莫非定律

當你需要找工作時一個都沒有

但是當你找到工作後工作機會又會多出來

之前一直投履歷 但是要我去面式的五根手指頭數的完

找到工作之後的一個星期內要我去面式的量就跟前還沒找到前一樣了

有的還是兩個月前投的履歷

大概是他們看的上眼的應徵者看不上他們公司

所以才會輪到我這種吧

下週一

下週一也就是3/10

那天的早上八點半

那天要準備照片三張 印章 身份證影本 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這是什麼日子呢

這天就是再次上班日!!

找了半年終於又有工作啦

月薪25K 在台南這樣應該還可以接受啦

2008年3月1日 星期六

作怪夢

自己做了一個怪夢

夢中有一個她

但是醒來之後只知道自己做了一個夢

夢中有一個她

但也只記得這樣其他什麼都不記得了

只知道是個怪夢

2008年2月29日 星期五

記者很好當?

現在的記者似乎很好當

為何這樣說 因為只要扯上某些特定名詞就算報導的在空洞沒內容也會報出來

例如跑體育的不管怎樣都要扯上王建民 或是加上台灣之光

只要有關體感的通通都變成Wii

財經方面總是都會扯到M型化

政治新聞只要會拍老闆馬屁就好

以前小時候老師會說要多看點新聞好瞭解時事

但是現在這新聞還能看嗎

價值

右下角多了一張顯示這站值多少錢的鬼東西
目前顯示0真是一點也不意外阿XD

悲慘

建置中。目前您的網站內容不夠豐富,Adsense 計劃要求網站提供豐富的內容,請先完善您的網站內容。


要怎樣才算多阿

minicity

http://wimcity.myminicity.com

這是一個類似模擬城市的網站只要有越多人點進去你的城市就會越發展

當人數變多時會有一些其他需求的出現例如工作就業
這時就需要想辦法讓人們去點其他連結 如 http://wimcity.myminicity.com/ind
這個就是增加就業 http://wimcity.myminicity.com/tra 這就是改善交通

但是點這些連結城市不會繼續成長 所以想辦法讓人依照個別的需要點擊不同的連結

缺錢

缺錢的日子

沒工作的日子

點廣告的日子

真的拿的到錢嗎

懷疑阿

不過沒工作還是姑且試試吧

鯨誠所致 球迷走開

前篇談到了誠太這篇就輪到了中信了

中信的問題與誠太可以說是完全不同

中信的母企業中信集團大概是CPBL裡面最有錢的吧

但是球隊在集團中的地位大概就是爹不疼 娘不愛 但是為了家族的面子就讓這孩子只要不餓死就讓他自生自滅

所以球團的行銷推廣可以說是0分也容易讓球迷忘了CPBL是有六支球隊的

真可說是CPBL中的DORORO阿

另外球團對於明星球員不尊重,從洪啟豐 楊松弦 宋肇基開始只要想在中信拿高薪的都沒好下場

對不聽話的球員除了釋出還外帶放風聲暗示球員不乾淨讓其他隊不敢用藉此隊球員形成恐怖管理

不過夜路走多了總會遇到鬼 去年就真的爆出球員被約談了讓隊上不算多的明星球員又少了一些

今年的中信球員的平均職棒經歷是2.7年 這代表球團又要用正式比賽來累積球員的經驗 這也就不能怪球迷老是不進場了

然後前篇提到誠太可能會有先發與板凳差距太大的問題但是中信可能就沒這問題了因為可能一樣差

教練團可能要付出一年的時間來找尋最佳的組合 但是球團可能會在球季後再一次的啟動換血

在過了一個年之後這球隊又像是一隻全新的球隊了 下場就是好不容易培養出來的球迷因為陌生感就又不進場了

然後在屬地主義不明顯或者說是根本沒有的情況下中信要用什麼理由讓球迷支持 讓球球迷願意花錢進場 或是退而球其次的願意打開電視看比賽

鯨誠所致 球迷走開

去年CPBL多了一句成語『鯨誠所致 球迷走開』

有人更是開玩笑的說兩隊比賽時的工作人員比進場球迷還多

這狀況到了下半季更是明顯

到底這兩支球隊是怎麼了

依我個人觀點來看也許不夠周延但多少也可以點出問題吧

首先來看看這誠太上半季的季冠軍到了下半季那戰績比吃了瀉藥還慘的一路跌停板

也許是大老闆一心只想把球隊賣了無心球隊事務導致球員心不在焉

再加上球迷戲稱的兩顆西瓜領導有此下場也許不令人意外

危機也是轉機 今年球隊順利的轉手了化身成為米迪亞暴龍

新的老闆如果能帶給球員安定感並大力支持球隊運作也許球迷就會出現了就像LANEW熊一般

再加上去年被戲稱西瓜的教練團也改組了代訓的幾位左投也可算上是即戰力應當可以期待

但是去年球團換首錢也許是為了好賣一點大幅的裁掉了不少球員板凳的深度與先發球員的差距

以及新球團接手太晚開賽初可能沒有洋將支援這些問題可能要由教練團好好傷腦筋一番了

台幣升值

近日來台幣不斷升值導致我的基金淨值不斷下降orz

看了一下記錄去年最高有33.1來到今天已經剩下30.88了

這升值幅度讓原本已經負成長的基金淨值更是雪上加霜阿

整體投資報酬率是悲慘的-10% 賠了上萬阿只能期待定期定額慢慢把陪的部分攤回來

2008年2月6日 星期三

最近找了一堆點廣告賺錢的網站加入抱著就算拿不到錢也沒虧的心裡一口氣加了四個分別是DailyClicks bux.to Paid.vgdevclix

每個站都是點一次廣告可以拿到0.01美金累積到10美金就可以領回其中廣告量以DailyClicks bux.to較多
至於拿不拿的到錢我還不知道因為我也還沒點滿10美金

另外這四個站都是用 alertpay這家線上金流付錢的
所以在申請前先去申請一個帳號